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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6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落实赣发[2017]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赣教发[2017]5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赣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和在赣州市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相对应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含现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以下政策待遇:产业领军人才(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子女就读学前、义务教育阶段不受户籍限制,可自主择校,其子女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市相关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安排就读,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子女入学,按如下途径解决:

①可先根据其本人意愿,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其户籍所在地(户籍须单独立户或挂靠单位集体户)/工作所在地就近择优统筹安排在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因或民办幼儿因、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②不愿参加就近择优统筹安排的,再由中心城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若干所质量较好的义务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形式进行派位;

③放弃电脑派位结果的,则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学区划分安排入学(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高中教育阶段享有以下政策待遇:产业领军人才(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子女根据其本人意愿,不受中考成绩和户籍限制,可自主择校。其子女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安排在市属、县(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就读,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子女入读市属、县(区)属公办高中可降20分录取,市级高级人才(D类)子女入读市属、县(区)属公办高中可降10分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不占学校统招指标优先录取。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的,产业领军人才(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可自主择校,其子女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安排在市属、县(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就读;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和市级高级人才(D类)子女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妥善安排在市属公办高中学校或其父母(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县(区)内公办高中学校就读。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参照类别划分,根据其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市属、县(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因就读。

 

第七条 申请入学、转学的按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相关证明;

(二)《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高层次人才和子女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四)居住证明(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无房产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学生学籍证明(提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基础信息表)。

(六)中考成绩证明(网上成绩查询方式、当地中考满分及当地所能录取学校档次说明),此条为在外地市参加中考,回赣州录取高中须提供。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有子女入园或入(转)学需求的,在规定的招生时间节点前(幼儿因于6月15日前,小学、初中统一于7月10日前),转学的于每学期开学前4周,填写《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交市人才服务窗口办理,由市委人才办认定其高层次人才类别资格。

(二)市委人才办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教育局出具需办理入园或入(转)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名单和《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三)市教育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将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名单于每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内分发至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1.就读市属公办幼儿园的,由市相关部门审核其入园材料;就读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的,由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入园材料。2.新生就读县(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入学材料。3.转入就读县(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入学材料。

(四)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

(五)有关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办理好入园或入(转)学手续。

 

第九条 各级行政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人才子女的入园或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开学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入(转)学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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