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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0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在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库中产生。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库的对象重点是:我市人才分类目录中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在我市各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中的优秀代表。

 

第三条 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专家的产生方式。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产生,专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由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或所在县(市、区)组织部门审核后,向市委人才办推荐,市委人才办对推荐人选逐一进行审核,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直接联系服务内容。

(一)政治引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对重大规划、重要计划、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经常向专家通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重要情况。充分发掘赣南苏区红色资源,引导专家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

(二)政治吸纳。注重推荐优秀专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重大活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选拔推荐优秀专家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挂取锻炼或任职。重视在专家特别是中青年专家中发展党员工作。

(三)支持创业、积极为专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注重为专家搭建事业平台,鼓励专家创新创业、注重帮助专家解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通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专家申报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重点人才课题,救励引导专家心无旁骛地开展研究和创新。    

(四)听取建言,围绕我市“六大攻坚战”“两城两谷两带”建设等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和急需解决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向专家问计问策。邀请专家参与经济政策,重要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咨询、研讨和论证等工作,充分发挥联系服务对象在决策中的参谋和智囊作用。

(五)关心关爱。了解联系对象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关心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及生活,帮助专家解决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保、医保、出入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专家干事创业解决后顾之忧。有计划地组织专家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促进专家身心健康。重要节日和专家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大疾病时应走访慰问,专家获得重大奖励时,及时走访,予以勉励。

(六)宣传表彰。定期从优秀专家中推荐一批取得突出贡献的共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高尚品行和科学精神,增强广大专家的荣誉感、自豪感,在全社会曾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制度。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检“两长”及其他市领导,分别联系1名专家,领导干部或联系对象工作(职务)变动后,由市委人才办按程序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结合部门和领域,至少明确1名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人选由各单位从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库成本单位建立的人才库中挑选自行研究确定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二)领导干部可利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等机会多形式走访联系对象,了解科学研究、科技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也可通过短信、微信、电话、邮件、信函等线上线下方式进行互动交流,及时了解并掌握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委人才办在联系服务周期内,通过协助安排市领导走访看望、寄送慰问信、开展对接活动、举办研修班、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专家的经常性直接联系。

 

第七条 市直接联系服务专家的联系周期为3年,期满后集中调整。专家出现违规违纪或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联系对象情况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终止联系意见。

 

第八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完善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库。

 

第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联系服务的直接责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其中对市级直接联系服务专家的工作调动、职务调整、重大成果、重要奖励、严重伤病以及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要在15日内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条 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才工作述职重要内容,市委人才办负责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以及直接联系服务专家的具体协调、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联系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办法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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